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0号]  [2001-11-06]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62        辽宁省沈阳市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62        天津市东郊区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80        陕西省西安市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市大兴县5   北京二七信号工厂        3         北京市丰台区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5        上海市闸北区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3         四川省成都市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70        甘肃省天水市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90        河南省焦作市10  中铁通号上海工程公司      65        上海市闸北区11  中铁通号济南工程公司      48        山东省济南市12  中铁通号天津工程公司      57        天津市河北区13  中铁通号北京工程部       15        北京市丰台区14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40        北京市丰台区15  北京铁路巨龙程控通信设备开发中心8         北京市丰台区16  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 12        北京市丰台区17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  8         北京市海淀区18  上海华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19  通信信号总公司郑州供销公司   4         河南省郑州市20  通信信号总公司上海供销公司   6         上海市闸北区21  通信信号总公司成都经营分部   4         四川省成都市22  通信信号总公司兰州经营分部   6         甘肃省兰州市23  通信信号总公司沈阳经营分部   2         辽宁省沈阳市
               合计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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