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1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1〕84号]  [2001-11-0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做好2001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等有关精神,切实保障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中央管理企业参股、控股企业,以及1999、2000、2001年三年连续盈利的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原则上不拨付补助资金。1999、2000、2001年3年中发生1年以上(含1年)亏损的企业,可以向中央财政申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三、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范围,申请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或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下岗职工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

  (三)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未超过3年。

  四、中央财政对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原则上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 1999年7月1日后提高标准的部分。对1999、2000、2001年连续停产、半停产2年以上,或连续亏损且当年连续拖欠在职职工工资 3个月以上的,中央财政酌情补助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但总公司(全行业)效益较好的,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不予补助,由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担。

  五、对于社会筹集资金确有困难、地方不能足额拨付补助金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2000]87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出具证明(见附件)。中央管理企业应将证明连同清算文件送总公司 (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核定,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并相应核减中央财政安排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六、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要执行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其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有关政策、标准和办法,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视总公司经济效益情况酌情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驻辽中央管理困难企业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驻辽中央管理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按企业所在市的统一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听取辽宁省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有关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28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驻辽中央管理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缺口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范围为已向中央财政申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企业,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的80%.驻辽中央管理企业需将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册、经济补偿金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回执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所属中央管理企业进行2001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清算,并将汇总清算报告、清算报表和软盘于2002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办理清算。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报送的,中央财政将停拨该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下年度补助资金,其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汇总清算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公司(全行业)基本情况,包括职工人数、停产半停产情况、企业盈亏状况、欠发工资情况等;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下岗职工人数、当年资金筹集数、财政预拨资金数额、资金发放数额等;

  (三)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垫付所属困难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

  (四)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垫付所属企业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情况;

  (五)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况,包括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和数额等。

  九、凡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停拨下年度的补助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01年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不足证明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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