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1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10年。发行期为2001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发行结束后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3.05%,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从2001年10月30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10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10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承销机构为部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方式,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10年。发行期为2001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发行结束后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3.05%,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从2001年10月30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10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10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承销机构为部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方式,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