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84号]  [2001-10-29]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1]第3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01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270   重庆02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500   武汉03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500   上海04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630   南京05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50   武汉06  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600   武汉07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50   武汉08  深圳市长航实业有限公司      30   深圳09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30   上海10  长航集团宜昌实业总公司      15   宜昌11  长航集团武汉工程总公司      25   武汉12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10   武汉13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10   武汉14  中国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10   武汉15  珠海经济特区会海航运公司      5   珠海16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公司        5   武汉17  长航集团红光港机厂        18   宜昌18  长航集团宜昌船厂         23   宜昌19  长航机关江东船厂         46   芜湖20  长航集团金陵船厂        100   南京21  长航电机厂            23   武汉22  长航集团青山船厂         50   武汉合计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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