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1]第3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01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270 重庆02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500 武汉03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500 上海04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630 南京05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50 武汉06 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600 武汉07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50 武汉08 深圳市长航实业有限公司 30 深圳09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30 上海10 长航集团宜昌实业总公司 15 宜昌11 长航集团武汉工程总公司 25 武汉12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10 武汉13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10 武汉14 中国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10 武汉15 珠海经济特区会海航运公司 5 珠海16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公司 5 武汉17 长航集团红光港机厂 18 宜昌18 长航集团宜昌船厂 23 宜昌19 长航机关江东船厂 46 芜湖20 长航集团金陵船厂 100 南京21 长航电机厂 23 武汉22 长航集团青山船厂 50 武汉合计 3000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