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51号]  [2001-10-16]

  根据2015.01.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5年2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家计生委2000年至2001年购买的600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其中南京依维柯nj5046xsy型329辆,江铃全顺jx5036xsydl-h型271辆,按附件所列每县一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活动服务车项目县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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