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5号]  [2001-09-30]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辽宁、四川、甘肃、广东、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附件: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
单位:万吨序号 企业名称 数量1 攀枝花钢铁(集团) 102 酒泉钢铁 (集团) 10
其中: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5
其中: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7
   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84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其中:舞阳钢铁有限责任集团公司 85 首钢总公司 20
其中:首钢总公司(北京地区) 17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河北省) 36 天津钢管公司 0.47 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8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59 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
其中: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合计 58.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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