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1〕532号]  [2001-09-26]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正确使用,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均须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权限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国发[1999]90号),分别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内部审计,或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本通知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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