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693号]  [2001-09-14]

  根据2015.01.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5年2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1)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