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法规

[财库〔2001〕56号]  [2001-09-1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法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法规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法规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法规,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法规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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