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1〕508号]  [2001-08-13]

财政部驻有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筹建处:

  为加强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基本建设特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中央直属的国家储备棉库建设,各有关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用好管好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和改变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建设资金。有关建设费用的开支标准、提取和使用等,建设单位也应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费用有关问题的函》 (财建[200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标准、乱提费用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等。

  二、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实行统一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制度。凡使用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的单位,都应按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统一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系统151或224基建专户办理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的具体拨付手续。并应指定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专户。

  三、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实行严格申报和拨付制度。各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编制施工进度和用款进度,每季提出下一季度资金需求申请,填报《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季度建设资金申请及投资完成情况季度报表》(详见附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盖章并签注意见后,在季后10日内报送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门预算、季度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一并报送财政部申请建设资金。财政部审核后将款项拨付到供销总社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151或224基建专户,供销总社在收到财政拨款的3个工作日之内,会同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方可支付。各建设单位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格将建设成本控制在概算内。

  四、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为加强管理,所有建设单位应按期向供销总社和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编报《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季度建设资金申请及投资完成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同时,抄送省级建库协调领导小组。季度报表于季后10日内,年度决算报表于下年度2月20日前由各建设单位报送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将上述季报、年报以及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进度等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五、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概(预)算、结算和决算审核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对中央直属棉库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投资评审。

  六、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负责对项目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专题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监督检查局,并提出处理建议,年度终了要写出年度综合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监督检查局)。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概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资金是否未经批准用于非生产性附属设施的建设和购置等。同时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应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财务决算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等。供销总社和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也要到项目单位对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七、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产权、管理权及其收益处置权属中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八、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的账务处理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办理。

  九、对违反中央直属棉库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要按照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季度建设资金申请及投资完成情况季度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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