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1〕331号]  [2001-07-27]

   (通知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维修,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
  大型会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以及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大型修缮和大型会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和中央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和中央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自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中央部门向财政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中央部门向财政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中央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中央财政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中央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并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列入中央各部门预算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

    (一)中央部门项目申报表格式(略)
    (二)项目申报表格式(略)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中央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含部门、地区)需求分析;项目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3.基础条件。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项目的阶段性目标情况,项目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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