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办建〔2001〕136号]  [2001-07-11]

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及时掌握基本建设支出(含国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特别是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和作用,我部印发了《关于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通知》 (财建[2001]90号)和《关于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通知》 (财建函[2001]4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报送、汇总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1.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软件上报。

  2.各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汇总报表包括文字说明及统一报表。要同时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主管业务司各1份。

  3.各地区报送的本地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汇总

  报表,包括执行情况分析及相应文字说明,一律通过季报专用邮箱上报。

  邮箱地址为:基建季报/信息中心/MOF/CN

  二、报送时间

  各部门、各地区应于季末后1个月内,将本部门、本地区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季度汇总报表报送财政部。

  三、其他事项

  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其他事项仍执行财建[2000]190号、财建函[2001]4号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对延误、不报的单位,我部将以适当形式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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