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确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下同)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离休干部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的增资额和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增加离休费。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比照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档差标准和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增加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干部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相当于基础工资的50元全额计发,其余部分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二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二)
三、给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按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增加退休费。其中,相当于基础工资的50元全额计发,其余部分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三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三)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五、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表见附表四、五、六)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2001年1月至12月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2年1月起,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增加的退休费,按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门[1997]政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附表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附表三: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附表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审批表(略)
附表五: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略)
附表六:军队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确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下同)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离休干部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的增资额和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增加离休费。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比照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档差标准和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二、增加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干部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相当于基础工资的50元全额计发,其余部分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二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二)
三、给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按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增加退休费。其中,相当于基础工资的50元全额计发,其余部分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年定期增加退休费,以附表三所列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详见附表三)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五、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表见附表四、五、六)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2001年1月至12月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2年1月起,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增加的退休费,按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门[1997]政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附表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附表三: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附表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审批表(略)
附表五: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略)
附表六:军队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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