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1〕31号]  [2001-04-16]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2001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承销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市场发行2001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20亿元,期限7年,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按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从2001年4月24日开始发行,4月27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证交所市场上市流通。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1年4月 24日,每年4月24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8年4月 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确认书,于4月24日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通知各证交所登记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人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4.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各证交所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和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本期国债资格投标人为:经批准参加本期国债承销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特别承购机构参加本期国债的投标(机构名单见附件)。

  3.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合同分销部分应于4月24日至27日逐笔或分批向证交所发出分销确认,证交所据此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承购的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得向其他投资者分销。

  三、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4月28日 (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2570-0104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四、手续费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 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一、2001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承销机构名单

  二、2001年记账式(三期)国债特别承购机构名单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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