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251号]  [2001-04-0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法规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法规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法规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法规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企业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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