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金〔2001〕69号]  [2001-04-04]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我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下发后,因对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调整的执行时间理解不统一,各银行在收取该项费用时执行情况也不一致。为了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2000年4月1日前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已签署项目转贷协议,转贷手续费仍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币种收取;凡在2000年4月1日后新签转贷协议的项目,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执行,即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