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利息计收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1〕68号]  [2001-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转贷协议》及有关法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在改为拨款以前,中央财政应按地方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收利息。为了减轻地方的偿债负担,简化和规范利息计收工作,现对有关法规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改为拨款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息按年计收在改为拨款以前,应付利息时间已满1年的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按期计收1年的利息;不足年的转贷资金利息免收。  
  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的通知》(财建[2001]35号)法规改为拨款的转贷资金,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计收利息,此前发生的利息按上述法规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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