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会字〔2001〕1012号]  [2001-03-09]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审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财会[2000]1033号文件和财会[2000]1037号文件批准78家会计师事务所换发新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近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仍以换证前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财会[2000]1001号),现将证券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证券许可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停止使用。未取得新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出具业务报告。  
  二、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人员流动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并限期在三个月内补充;逾期仍达不到法规标准的,吊销证券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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