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附件: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序号 单位名称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33505
02 天津市邮政局 4952
03 上海市邮政局 20455
04 中国集邮总公司 39998
05 河北省邮政局 20174
06 山西省邮政局 18479
07 内蒙古区邮政局 210 32
08 辽宁省邮政局 0 0
09 吉林省邮政局 16324
10 黑龙江省邮政局 17654
11 江苏省邮政局 1385
12 浙江省邮政局 968
13 安徽省邮政局 13885
14 福建省邮政局 0 015 江西省邮政局 1956016 山东省邮政局 17617 河南省邮政局 1892918 湖北省邮政局 1934719 湖南省邮政局 2104620 广东省邮政局 89621 广西区邮政局 1855322 海南省邮政局 9910 23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283524 四川省邮政局 3565525 贵州省邮政局 2465726 云南省邮政局 2929727 西藏区邮政局 1358828 陕西省邮政局 1804929 甘肃省邮政局 2606930 青海省邮政局 1087231 宁夏区邮政局 683032 新疆区邮政局 30960
合计 98910 427130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附件: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序号 单位名称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33505
02 天津市邮政局 4952
03 上海市邮政局 20455
04 中国集邮总公司 39998
05 河北省邮政局 20174
06 山西省邮政局 18479
07 内蒙古区邮政局 210 32
08 辽宁省邮政局 0 0
09 吉林省邮政局 16324
10 黑龙江省邮政局 17654
11 江苏省邮政局 1385
12 浙江省邮政局 968
13 安徽省邮政局 13885
14 福建省邮政局 0 015 江西省邮政局 1956016 山东省邮政局 17617 河南省邮政局 1892918 湖北省邮政局 1934719 湖南省邮政局 2104620 广东省邮政局 89621 广西区邮政局 1855322 海南省邮政局 9910 23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283524 四川省邮政局 3565525 贵州省邮政局 2465726 云南省邮政局 2929727 西藏区邮政局 1358828 陕西省邮政局 1804929 甘肃省邮政局 2606930 青海省邮政局 1087231 宁夏区邮政局 683032 新疆区邮政局 30960
合计 98910 427130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