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报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金融协议生效通知>>的通知

[财金〔2001〕36号]  [2001-02-17]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规范贷款项目的登记与统计,各行在今后转贷(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关金融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向我部(金融司)报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金融协议生效通知》(以下简称《生效通知》),并抄送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其主管部门)。《生效通知》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单位;

  二、商务合同概况:合同编号、合同总价、合同签约日、进口商名称、出口商名称;

  三、主要贷款条件(如贷款为软硬搭配的混合贷款,则应分别列明):

  (一)贷(赠)款机构名称;

  (二)贷(赠)款协议签订日期;

  (三)贷(赠)款金额及所占比例;

  (四)贷款利率;

  (五)用款期;

  (六)付息日;

  (七)银行费用: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

  如有关转贷(代理)银行已将项目金融协议生效通知报送我部并已含上述内容,仍可按原生效通知内容继续报送我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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