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确认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数额的通知

[财库〔2001〕8号]  [2001-01-22]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按照《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2000]16号)精神,全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对历年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有关账务进行了清理,其中有10个省(市)办理了部分凭证式国债的移交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我部会同中国工商银行对各地上报的移交数据进行了认真核对,同意将财政部门发行的部分 1996年5年期、1997年5年期、1998年3年期、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转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各省数据详见附表)。移交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利率及开始计息时间分别为:

  1996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3.06%,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计息;

  1997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从1997年3月1日开始计息;

  1998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7.11%,从1998年2月20日开始计息;

  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7.86%,从1998年2月20日开始计息。

  上述国债到期时,我部将据此相应增减中国工商银行和各地财政的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及兑付手续费。

  特此确认。

  附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情况汇总表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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