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1〕7号〔9〕]  [2001-01-18]

      2015.02.16 财会〔2015〕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5.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6.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7.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8.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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