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1〕1号] [2001-01-15]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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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44号
)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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