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号]  [2001-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与解放军审计署协商,现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单位新设审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已经设立的审计(会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后,方能办理重新登记。
   二、军队审计事务所办理登记时,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军队审计事务所由军队有关单位投资设立,可不按照财政部有关法规改制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四、军队审计事务所只办理军队内部审计业务,其经营范围按《注册会计师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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