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1〕3号]  [2001-01-1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住房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法规,现就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收到拨入的提租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二、各单位发放在职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补助工资(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各单位发放离退体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三、2000年10月开始国管局通过银行统发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各中央预算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请各单位按以上通知进行2000年账务处理,并据此编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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