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国办函〔2001〕4号]  [2001-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即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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