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45号]  [2000-12-28]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