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编办<<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72号]  [2000-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中编办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和征管改革的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征管改革的进程,就专业机构的设置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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