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法〔2000〕52号]  [2000-12-12]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职能。
  80、财政部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2000年3月10日财会字[2000]4号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上市公司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字[1999]35号”)时,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规定如下:对1998年因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时,又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或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此次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其产生的累积影响数采用追溯调整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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