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2号]  [2000-11-24]


 北京、上海、广东、河北、四川、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保得财[2000]第09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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