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2124号]  [2000-11-10]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申请贷款卡收费事宜的函》(银办函〔2000〕2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财规〔2000〕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在继续发放贷款证(卡)时,向贷款证(卡)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贷款证(卡)费,由现行的每证(卡)100元调整为每证(卡)80元。目前,仍实行贷款证与贷款卡同时发放的,也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证卡分开、重复收费。
  二、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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