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119号]  [2000-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0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于文到之日已经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准予免税清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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