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部级干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200号]  [2000-10-30]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部级干部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级干部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担保委托贷款,是在《关于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 [2000]83 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国管房改字[ 1998 ] 15l 号)的基础上,针对部分离退休部级干部购房时分期付款仍有困难,以及部级干部贷款年限较短等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项具体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部级干部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工作。

  附件:《关于部级干部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0 年10 月30 日

  关于部级干部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厅字 [2000]4 号),解决部级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现就部级干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级(含离退休,下同)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按年等额还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年利率为 4.14% ;申请委托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同时不超过借款人 75 周岁,年利率 1-5 年为 4.14% , 5 年以上为 4.59% .

  三、部级干部申请委托贷款,还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 65 周岁且正在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国管房改字 [1998]151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还款期限超过借款人 65 周岁但不超过 75 周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1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须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偿清全部贷款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 2 )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为房价款的 50% ,且不超过 20 万元;

  ( 3 )月均还款额不少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 25% ;

  ( 4 )房屋产权单位为借款人做售改租承诺,借款人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相同,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本文件下发之日,部级干部已超过 70 周岁但不超过 75 周岁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也可申请委托贷款缴交房价款;已超过 75 周岁的,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交房价款。

  五、部级干部分期付款或委托贷款的事宜,由其所在单位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售房单位应向部级干部讲明分期付款方式较委托贷款手续简单、税费负担较轻。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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