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788号]  [2000-10-10]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2000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0]2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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