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767号]  [2000-09-29]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73年6月11日在渥太华签定的民用航空协定以及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
               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民航运函[2000]593号民航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中、加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加拿大驻华使馆于2000年4月10日照会我外交部并正式指定加拿大航空公司(“aircanada”)经营中、加间定期客、货混合航班,同时提出自其开通中、加间定期航线之日起,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canadian airlines international ltd”)将停止中、加间航线的运营。
    加拿大航空公司计划自2000年10月29日起开始执行温哥华至北京、温哥华至上海(浦东机场)往返定期航班。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ac036/037
    机型:b767-300或a340
    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
    航线:温哥华-北京-温哥华
    2、航班号:ac025/026
    机型:b767-300或a340
    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
    航线:温哥华-上海(浦东机场)-温哥华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航班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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