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9号]  [2000-09-05]


 北京、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2000]中安字第0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交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地址
             (万元)
  1  太原煤矿        90   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48号
  2  大同红墙安华煤矿    90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安化红墙煤矿
  3  大同山阴安华煤矿    30   山西省山阴县马营乡下石井村
  4  大同得堡沟安华煤矿   30   山西省大同市高山镇德宝沟村
  5  内蒙温家梁煤矿     60   内蒙古包头市包西机务段温家梁矿转运站
   合计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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