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1号]  [2000-09-05]


  近接中国水产总公司《关于提取2000年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0]第2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75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注:
  (广东省广州市中国水产建港工程公司扣除金额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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