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

[财规〔2000〕13号]  [2000-07-26]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办公厅《关于申请贷款卡收费事宜的函》(银办函[200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建立和运行初期资金投入量大,为了保证该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同意你行在贷款证收费期满后,继续收取贷款证(卡)费,收费期暂定2年。

  二、贷款证(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行收取贷款证(卡)费,应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贷款证(卡)费收支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财综字[1997]2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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