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金〔2000〕44号]  [2000-07-25]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尽快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划转工作,确保资本尽快足额划转到位,现就资本划转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100亿元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本中划转解决,其中现金资本不得低于应划转资本的25%.

  二、以固定资产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30%.

  (二)固定资产价值按照银行划转当月的账面净值计价。

  银行在划转时,不得将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而未作价入账的土地,作价至固定资产中以增加固定资产净值;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或盘盈增值;不得调整原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划转当月由银行计提折旧;划转下月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原折旧率继续计提折旧。

  (三)划转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办公用车和电子设备,应以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各级机构工作需要为主,同时兼顾划转资产管理公司便于管理的办公用房,以及可继续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办公用车。

  对因办公用房紧张而不能整栋楼宇划转的,可办理部分楼层划转手续。

  (四)银行所划转的办公用房必须产权明确,权属单证齐全。产权不清、违规建筑以及在建工程等未列入固定资产账目的楼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划转。

  (五)办公用房以外的非营业用房如宿舍楼、院落不能作为资本以固定资产形式划转,应按照国家统一的房改政策和房随人走的原则处理。

  三、为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对银行划转的固定资产中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自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可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双方必须进行账务划转,日常管理比照已办理过户手续处理。

  四、以投资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投资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45%.(二)投资必须是银行自身的投资项目。股权关系须明确落实: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1999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银行历次出资的划款凭证和历年送增股份的入账凭证等法律文件和会计资料须齐全。

  (三)投资项目必须是经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有效益的项目。

  (四)投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划转。

  五、按照上述要求,对固定资产和投资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划转比例上限的部分,为保证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及时、足额到位,各银行一律以现金资本补足。

  六、资本划转工作必须于2000年9月30日以前完成选取、确认和上报审批,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资本的资产过户、划转手续和资金清算,并将最终结果报财政部确认。

  七、在资本划转过程中银行和公司分支机构对上述规定理解不一致的,一律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解释为准;总行和总公司意见难以协商一致的,由总行和总公司分别上报财政部处理。

  八、银行必须积极做好资本划转工作,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认真做好确权和接收工作,确保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及时足额到位。专员办必须加强协调,严格把关。

  九、本通知下发日之前银行和公司已协商一致的划转事宜,不再按上述规定和程序更改。

  十、财政部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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