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19号]  [2000-07-13]

各省、自治区、宣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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