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宣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