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价格问题的复函

[财金〔2000〕15号]  [2000-07-0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价格问题的请示》(华融发[200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加强债转股工作的管理,同意你公司在签订债转股协议时,对企业股权回购价格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阶段性持股人,按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参与企业分红。

  二、经协商,企业愿意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的,可按转股资本等价在10年以内分期回购。

  三、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企业一律不得“缩水”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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