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448号]  [2000-06-12]

  根据2012.06.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予以核准的请示}(京国税进[2000]273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四川农业综合开发等43个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项目予以核准退税的问题,经审核,上述中标项目(见附件)符合现行有关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政策规定,请你局按规定办理有关退(免)税手续。
  
  附件:可办理退税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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