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价格〔2000〕560号]  [2000-05-15]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们《关于申请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函》(煤行管字[1999]第2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二、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本通知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执收单位等问题的复函(20031218)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