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作为《通知》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略)
2.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略)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作为《通知》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略)
2.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