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财协字〔2000〕13号]  [2000-02-14]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因中方脱钩改制而导致的转股工作,现对《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一、因合作所原中方完成脱钩改制而导致的中方股权变更,新中方申请受让原中方在合作所的股份成为合作所的投资者,可不适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方资格条件。

  二、因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而导致的中方股权变更,合作所原中方在向新中方转股时,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决定。

  三、合作所原中方完成股权转让后,合作所根据合作所合同、章 程规定,由中外方投资者委派新的董事,成立董事会或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合作所因中方脱钩改制,经中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不再举办合作所。合作所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规定,经合作所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解散合作所并进行清算。

  五、根据《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及本补充规定,合作所合同、章 程需进行变更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本补充规定由财政部、外经贸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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