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问题,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法规
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有偿资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问题,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法规》(财发字[1998]54),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凡在中央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均按本法规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问题,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法规
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暂行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有偿资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问题,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法规》(财发字[1998]54),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凡在中央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均按本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