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15号]  [1999-11-30]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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