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价格〔1999〕2119号]  [1999-11-2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收取保险监管费的请示》(保监发[1999]1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你会在开展保险市场监督管理时,可以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现就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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