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续给予西藏注册会计师资格考核、注册特殊政策的请示》(藏财会协字[99]4号)收悉。为贯彻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现有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因条件不成熟,暂不实行脱钩改制。
二、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全国范围内不再实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核制度。
三、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续给予西藏注册会计师资格考核、注册特殊政策的请示》(藏财会协字[99]4号)收悉。为贯彻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现有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因条件不成熟,暂不实行脱钩改制。
二、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全国范围内不再实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核制度。
三、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