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提交还款承诺函的通知

[财债函字〔1999〕671号]  [1999-11-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我部曾下发了《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为进一步完善一类项目的申报,地方财政在申报一类项目时,除提交上述通知第五条中规定的材料外,须同时提交“还款承诺函”(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还款承诺函(格式)

  附件:

  还款承诺函(格式)

  财政部:

  我部(委、局或财政厅、局)愿为以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承诺: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大写):

  我部(委、局或财政厅、局)负责按时偿还转贷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

  如我部(委、局或财政厅、局)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诺,我部(委、局或财政厅、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对我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

  部(委、局)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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